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地便民、利民、惠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我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人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3、缴存人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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