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对原《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19〕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工程、营销、财务、客服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本市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本市项目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失信等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房产主管部门向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征询。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院及行业协会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与发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包括AAA级、AA级、A级)、B级、C级和D级,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信用基本分为80分,在信用基本分值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分值评定:
(一)信用分值135分及以上的为AAA级;
(二)信用分值120至134分的为AA级;
(三)信用分值105至119分的为A级;
(四)信用分值85至104分的为B级;
(五)信用分值75至84分的为C级;
(六)74分及以下的为D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评价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AAA级、AA级、A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
(二)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开发项目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四)上一年度纳税信用为D级的;
(五)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六)因企业原因,引起群访、越级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因企业原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
(八)在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原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并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市房产局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核定信用记录和评定信用等级,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经市房产局核定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房产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计分和考核制度。市房产局每半年评定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市房产局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申诉属实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房产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对A级(包括AAA级、AA级、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公开表扬;
(二)优先推荐参与省市级评比表彰;
(三)提请相关部门在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制等便利措施;
(四)支持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荐参与省市级评比表彰;
(二)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一定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对C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不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按照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3%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对D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不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按照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5%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相关部门培训和测试,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五)取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认定为失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限制其参与本市项目土地出让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良信用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企业,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将依照本办法在下一轮评价中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19〕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
附件1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基本信用信息
考评指标
考评方法
分值
有效期
提供单位
基本信息
查看企业上报的基本信息
80
长期
房地产
开发企业
良好信用信息
序号
加分
指标
主体信息
1
企业如实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相关人员配置符合现在资质等级
5
2
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4
资质有效期限
相关单位
3
获得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
12个月
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A级(信用风险低)
6个月
开发经营业绩
参与本市地块竞买,每参加一宗加0.5分,最高得6分
6
竞得本市地块,每竞得一宗加2分,最高得8分
8
7
年度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得8分
年度销售面积(以网签备案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得8分
9
年度竣工验收备案面积,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加2分,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得8分
10
年度完成房地产投资额(含土地),每完成投资2亿元并及时填报加1分,最高得8分
在本市社会公益、慈善捐款、重大灾情救助捐款等
11
100万元以上
12
50万元-100万元
13
50万元以下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
14
AAA
15
AA
16
A
获得和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荣誉(以党委、政府授予或授权授予为准)
17
国家级
18
省级
19
地市级
不良信用信息
影响期
开
发
主
体
减
分
指
标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20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
建
设
环
节
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超过6个月的
开发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10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且拒不整改,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的
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交付使用的
-15
企业报送的规划方案2次及以上未通过市规委会审核的
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竞品质承诺建设内容建设的
将商业办公违规改造成公寓的
应该与开发项目同步建成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建的
经
营
行
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20
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只售不租
21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缴存到监管账户
22
商品住房销售摇号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
23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误导消费
24
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内容
25
不具备预(销)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6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27
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
28
挪用购房人代办不动产办证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29
因企业自身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付2个月以上的
30
商品住房销售中未按销售方案、登记规则规定执行
31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32
企业提供虚假限购材料,为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
售
后
33
未按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4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5
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房人的
-8
36
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组织工地开放
37
未按规定对商品房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其
它
38
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因开发企业原因,引起进京上访、50人以上到市上访、30人以上赴省上访。
39
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40
无故拖欠工程款或未按规定按月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引发农民工工资施欠,造成群访投诉的
41
处理投诉过程,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
42
开发企业代建的绿地、道路、学校等未按规定移交,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43
未按规定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4
未及时修改和编辑企业信用信息,或报送虚假信用信息
45
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名称:
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将你单位以下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不良行为
减分值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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