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评价标准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评价标准 3.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业评价标准 4.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评价标准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合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包含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登记,为促成房地产交易而从事房地产咨询、居间、代理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直营、加盟等各类型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登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含在本市登记、备案的估价机构,在异地备案、本市执业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内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完善统一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做好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查询等日常工作;市房地产估价协会负责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查询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如实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完成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和公示。
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实名登记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负责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企业门店数量、分支机构数量、企业门店形式等;
(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执业机构、资格证类别及证书编号、从业服务证号、从业经历、累计从业时间等;
(四)其他应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来源包括被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在管理平台记录以及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实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来源及途径:
(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的信息;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及抽查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与房地产中介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通报、行政处罚;
(四)管理平台记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五)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用信息时,应当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管理平台。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主要由中介机构自行提供。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中核实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不良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并对机构提交的良好信息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业检查结果、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情况录入管理平台,并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良好信息进行审核。
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后,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管理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平台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采集的信用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采集的信用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记录一经认定,将记入其信用档案,信息保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用行业评价得分排序制,依据行业评价标准加减分值,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五条 计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新设立的中介机构自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为计分周期。未办理信息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参加评价,其行为信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行业评价标准中未列入的不良行为,有相近标准的,按相近标准予以扣分;无相近标准的,按评价项目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程度扣减3-10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按参评机构或人员行业评价得分排序确定:
(一)排名在10%(含)之前的,或排名在10%至70%(含)之间但无不良信息扣分项的为A级。
(二)排名在10%至70%(含)之间的为B级。
(三)排名在70%至95%(含)之间的为C级。
(四)排名在95%之后的为D级。
第十八条 对评定等级为A级的,实行行业激励: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政府评比表彰;
(二)从业人员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省和市(区)相关专家库;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对评定等级为B级的,作为一般监管对象,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管理。
第二十条 对评定等级为C级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发出行业警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三)当年取消行业相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四)增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学时;
(五)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实行行业惩戒:
(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向社会公示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2年内取消行业内相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五)增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学时;
(六)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永久保存并记入信用档案。经评定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定期公示机制,及时将信用等级结果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
分值
评价细则
备注
1
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
登记备案
完成企业实名登记
50
房地产中介企业、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完成企业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
2
员工管理
经纪人从业资格
20
从业人员取得全国经纪人资格证每人加3分;
从业人员取得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每人加2分;
从业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证每人加1分。
不重复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3
良好信息
奖励表彰
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县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区/县委奖励表彰的
6
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
同一奖项或奖励只记最高加分;奖励表彰累计最高不超过18分
4
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县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区/县委所属部门或单位奖励表彰的
5
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
上一年度在肥纳税额
在肥缴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20分
在肥缴纳税额50万元(含)-100万元
16
5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10万元为1个台阶(1.2分),最高不超过16分
7
在肥缴纳税额10万元(含)-50万元
8
10(含)-50万元的,每10万元为1个台阶(1.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在肥缴纳税额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每1万元为1个台阶(0.4分),最高不超过4分
9
在肥缴纳税额为0
0
10
行业贡献
积极参与、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表现突出,取得成效的
15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11
积极参与制定行业监管制度、行业评估技术规范或课题研究,做出贡献,取得成果的
12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信用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加20分;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加15分
13
社会责任
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级、各类主体承办、发起的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
每项加1分(以主办方书面证明或经核实后的相关活动资料作为认定依据,有效期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2分
14
不良信息
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入入职后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或信息变更后未办理实名登记变更的
-3分/起
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戴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聘用在其他经纪机构登记执业的经纪人员在本机构从事经纪服务的
-10分/起
17
门店管理
分支机构或加盟门店未在新增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实名登记的,或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未在变更之日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的
-5分/起
18
设立公司品牌或变更公司品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19
公示情况
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材料或公示不全的
信息发布
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或虚假房源信息(图片不真实、产权信息不真实、委托关系不真实、房源核验码不真实等情形)的
21
收费行为
房地产经纪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22
经纪服务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完全未告知的,-5分/起;告知内容缺漏的,-1分/项
23
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过程中存在《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
-15分/起
24
未向官方平台录入真实房屋交易关联信息(含委托合同信息、房屋交易价格以及买卖双方个人真实信息)
25
未配合、协助交易双方将应托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托管账户进行托管的
26
无正当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等证件资料的
27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销买卖双方网签记录
28
拒绝、阻碍客户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
29
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的
30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贷的行为
31
发生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其他经纪机构执业的经纪人员与客户签署经纪合同的
32
信访投诉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数量
月度有效投诉1-3起的,每起扣2分;
月度有效投诉超过3起的,超出部分每起扣3分;
年度累计有效投诉≧50起,追扣10分。
33
分支机构或加盟机构被记分的门店数达到该品牌经纪机构整体门店总数一定比例的
达到10%的,扣10分;每增长10%的,追扣10分
34
分支机构或加盟机构被记分的经纪人员数达到该品牌经纪机构聘用经纪人员总数一定比例的
35
发生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6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访投诉回复,或回复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37
对不良行为,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38
其他行为
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39
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的
40
严重不良信息
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20分/起
41
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42
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评价标准
评价分类
项目
实名登记
办理从业实名登记
60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取得从业人员服务证
基础素质
教育背景
大专以下5分、大专7分、本科及以上9分
从业时间
2年以下3分、3-4年6分、5-7年8分、8-10年12分,10年以上15分,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人员服务证时间开始计算(计算最长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20分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15分
经营业绩
年度二手房居间成交套数
年度二手房居间成交总数,扣除受到经查实的投诉举报或者差评的二手房成交套数后,每成交1套,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区/县委奖励表彰的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区/县委所属部门或单位奖励表彰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加15分。
从业资格
在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戴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未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
工作变动后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的
在朋友圈、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扩散虚假房源信息,或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完全未告知的,-5分/起;
告知内容缺漏的,-1分/项。
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或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冒用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的
为促成交易,在经纪活动中超出合同约定条款之外,随意承诺且不能兑现的
无正当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等证件资料
拒绝、阻碍客户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交易售后评价中,采用强制或诱导、欺骗等手段使当事人进行满意评价的
每起扣2分;
年度累计有效投诉≧5起,追扣10分。
对不良行为,拒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门店被记分的经纪人员数达到该门店聘用经纪人员总数一定比例的
达到10%的,扣店长3分;每增长10%的,追扣3分
附件3
合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业评价标准
信息管理
完成估价机构信息登记
估价机构完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
机构资质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加25分;
二级资质加15分;
三级资质加5分。
一个评级周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月平均值
一级资质的,人数达到16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
二级资质的,人数达到9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
三级资质的,人数达到4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
报告质量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得分
报告评审得分≧75分,加10分;
报告评审得分在65分(含)—75分,加8分;
报告评审得分在60分(含)—65分,加5分。
为市级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鉴定、培训研讨等,提供专家服务、培训师资的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为制定行业监管制度、行业评估技术规范或课题研究,提供专家服务并取得成果的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过12分。
房地产估价机构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加10分;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加8分。
法定代表人非专职的
-10分
聘用挂靠注册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按时续期,仍在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业务开展
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延续手续的
不及时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仍开展业务的
没有执行估价收费明码标价,或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的
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未按要求将本机构房地产估价报告真实、完整录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查勘,观察、检查、记录估价对象的
1.无实地查勘记录的,减2分/起;
2.实地查勘记录不完整,或缺少估价对象影像资料的,减2分/起;
3.实地查勘无估价师入户的,减2分/起。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以迎合当事人或委托方不当要求、虚假承诺、恶意低价收费、提供虚假评估结果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按委托方或其他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价格),或高估(低估)的要求进行估价,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在机构备案、机构资质等级晋升、各种招投标、司法(财政、拆迁)等领域企业准入入围过程中弄虚作假
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或评审不合格的
投诉处理
每起扣2分;年度累计有效投诉≧5次,追扣10分
由于评估原因造成的集体投诉,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且带来一定影响的
未按时保质完成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普查的
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
43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其他应减分的不良行为.
44
凡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45
46
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47
估价机构违规操作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8
附件4
合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评价标准
实名从业
办理实名注册登记
估价机构从业人员完成基本信息登记
大专以下5分、大专7分、本科8分、研究生及以上9分
2年以下1分;3-4年3分;5年以上5分。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开始计算。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10分;
取得土地、价格、资产、工程造价等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本人参与的估价报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报告评审得分≧75分的,加5分
被选为国家、省、市与房地产评估业务相关的专家库成员的
分别加6分、5分、5分(以正式文件或聘书为准)
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
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加5分
执业行为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义务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或不在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
2.实地查勘记录不完整,或缺少估价对象影像资料的,减1分/起;
3.实地查勘无估价师入户的,发现一次减1分。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每起扣2分;年度累计有效投诉≧5次,追扣10分。
挂靠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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