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
2023-05-17 11:12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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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

一、对市属重点监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除外,经批准为投资、运营公司的按照批准的清单执行)、解散、破产清算、改制重组、合并、分立(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本市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子企业除外,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

2.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重要子企业除外)。

4.授权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以重点监管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股权质押,可能导致丧失控股权的融资除外)。

5.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合国资办〔2019〕158号)和当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分类预警监管线,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6.授权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并实施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但向境外子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对控股子企业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除外。

7.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对直接管理的单个子企业单次出资额在1亿元以下(不含)的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不含)固定资产投资,由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决策(不含投资新设企业和首次投资存续企业)。企业投资应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规定,非同比例增资按《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涉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8.对已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或生效协议(不含具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框架协议、备忘录、战略合作协议等)约定进行的项目投资和后续增资、减资、项目投入及退出等工作,授权市属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

9.企业对房屋租赁单项合同年租金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在5万元(含)以内的,可以不再委托评估机构对房租租金进行评估。

10.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对年租金10万元以内(含)的单个资产租赁项目评估备案管理权限,可以下放至重要子企业。

11.对充分竞争类和符合条件的投资运营类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2.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13.支持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股权激励方案经向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14.支持市属重点监管企业选取充分竞争类子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相关试点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15.支持重点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6.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7.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8.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9.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20.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21.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22.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事后备案),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

23.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核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24.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对重点监管企业子企业内部非公开协议资产转让、内部非公开协议资产租赁审批权限,可以下放至重点监管企业审议决策。

25.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跟投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26.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专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所需工资总额可单独核算。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7.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遵循“一企一策”的原则,按照市国资委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

28.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在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及省市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2个新业务领域,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调整为主业。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9.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30.授权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市属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制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办法、薪酬管理重大事项和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1.对列为重点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授权企业决定分期实施方案。

32.支持混合所有制的市属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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