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8号)及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助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实施的基础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是指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9号)内容要求,且纳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的小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基础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内容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资金拨付管理,督促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指导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改造计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审核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预算资金,协助开展资金监管、争取上级资金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项目审计决算价的60%补助各区、开发区,按30%补助四县一市及安巢经开区。审计决算价原则不突破400元/平方米,高于400元/平方米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兜底。
各县(市)区、开发区如未及时按比例承担地方配套资金的,市级将追回已拨付的市级补助资金或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和省民生工程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和省民生工程补助资金全部补助县(市)区、开发区,抵扣县(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当上级补助资金超过县(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时,超出部分扣减市级补助资金。
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积极引导个人出资、企业出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出资、金融机构融资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应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工作;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市级补助资金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完成财务决算审计,逾期不再支付市级补助资金,已拨付的市级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七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科学设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区域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动态监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开发区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时报送本地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按轻重缓急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改造提升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要建立健全资金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及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房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开发区住建、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2022年及以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仍按原政策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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